经省政府批准,揭阳市于2006年开始实施年票制,对本市籍车辆收取年票通行费,对外地车辆经过普通公路次票收费站时收取次票通行费。随后,该市委托高速公路匝道收费站代收年票制次票费。2007年,省物价局《关于揭阳市完善路桥车辆通行费年票制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7〕662号)明确"已由高速公路代收次票的车辆途径同方向的第一个普通公路收费站时,不得再收取次票"。根据这一要求,揭阳市物价局出台《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路桥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揭市价〔2010〕53号),作出如下具体规定:
"凡在我市境内途经下列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口单向代收次票的非揭阳市籍车辆,在同一天首次经过对应的普通公路收费站时,不得再收取次票。具体为:高速公路霖磐收费站对应省道335线霖磐收费站;高速公路云路收费站对应省道335线云路收费站;高速公路高柏收费站对应国道324线云落收费站。除上述高速公路收费站对应的普通公路收费站外,其他已由高速公路收费站代收次票的非揭阳市籍车辆通过我市普通公路收费站时,因不属同一方向,直接进入市区或距离较远,应按规定收取次票。"根据这一规定,炮台收费站不属于"对应站"范围,途径该站时应缴纳次票费。
但是,到2012年初之后,我省贯彻落实国家收费公路专项清理活动,撤销了揭阳市内东山、霖磐两个收费站。为适应这一变化,并考虑相关群众意见,同年2月7日,揭阳市物价局、公路局出台《关于明确我市路桥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揭市价〔2012〕21号),对高速公路代收站和普通公路次票站的对应关系,作出如下调整:高速公路登岗收费站对应国道206线炮台收费站。即从登岗收费站进入揭阳市的车辆,同一天内首次经过炮台收费站,无需再次缴费。